【48812】新建商品房屋面防水质保延长至10年
本报综合消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新建住宅项目质量保修期,调整期限和保修责任,9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屋面防水质保延长至10年。
该《意见》适用于全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新建商品房(包括配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提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履约或监管协议的,应在协议中明确质量保修期限。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建设(代建)单位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意见》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由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施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别的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
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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